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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热解毒口服液

日期:2018-12-06
清热解毒口服液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0851

产品类别:中药

剂型:合剂

规格:每支装10ml

生产地址:新乡市华兰大道459号

批准日期:2015-03-06

药品本位码:86903228000572

适应症

清热解毒。本品用于热毒壅盛所致的发热面赤、烦躁口渴、咽喉肿痛;流感、上呼吸道感染见上述证候者。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相关疾病

热毒壅盛,流感,上呼吸道感染,上呼吸道感染

禁忌

1.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2.孕妇忌服。

注意事项

1.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
3.风寒感冒者不适用。
4.糖尿病患者及有高血压、心脏病、肝病、肾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5.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及脾虚便溏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6.发热体温超过38.5℃的患者,应去医院就诊。
7.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1.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OTC乙类

医保

医保乙类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忌服。

儿童用药

在医生指导下服用。

老人用药

在医生指导下服用。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物毒理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贮藏

密封,置阴凉处。

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第一部

用法用量

口服。一次10~20毫升,一日3次,儿童酌减,或遵医嘱。

性状

本品为棕红色的液体;味甜、微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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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河南新乡

编号:豫20150043

分类码:HbZbY

机构代码:91410700172925296Y

法定代表人:王国生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余兴台

日常监管机构: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马冠瑞、周荣国、丰世勤、赵德胜、杨敬鹏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王国生

质量负责人:张志强

注册地址:新乡市华兰大道459号

生产地址:新乡市华兰大道459号:合剂(口服液,含中药提取),糖浆剂,中药饮片***新乡市原阳工业区农行大道: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散剂,丸剂(蜜丸、水丸、浓缩丸)***

生产范围:新乡市华兰大道459号:合剂(口服液,含中药提取),糖浆剂,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制、炒制、炙制、煅制)***新乡市原阳工业区农行大道: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散剂,丸剂(蜜丸、水丸、浓缩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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