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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乙酰氨基酚颗粒

日期:2018-12-11
对乙酰氨基酚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40233

英文名称:Paracetamol Granules

产品类别:化学药品

所在地区:山西大同

剂型:颗粒剂

规格:0.25g

生产地址:山西省大同市阳高西北街6号

批准日期:2015-09-06

药品本位码:86902839000162

适应症

用于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也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如头痛、关节痛、偏头痛、牙痛、肌肉痛、神经痛、痛经。

不良反应

偶见皮疹、荨麻疹、药热及粒细胞减少。长期大量用药会导致肝肾功能异常。

相关疾病

胰腺瘘,巴贝虫病,梨浆虫病,痛经,偏头痛,流行性感冒,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禁忌

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注意事项

1.本品为对症治疗药,用于解热连续使用不超过3天,用于止痛不超过5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对阿司匹林过敏者慎用。
3.不能同时服用其他含有解热镇痛药的药品(如某些复方抗感冒药)。
4.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
5.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6.服用本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OTC乙类

医保

医保甲类

外用药

国家/地区

国产

药物相互作用

1.应用巴比妥类(如苯巴比妥)或解痉药(如颠茄)的患者,长期应用本品可致肝损害。
2.本品与氯霉素同服,可增强后者的毒性。
3.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毒理

本品能抑制前列腺素合成,具有解热镇痛作用。

药代动力学

本品口服后吸收迅速而完全,吸收后在体内分布均匀。口服后0.5~2小时血药浓度达峰值。血浆蛋白结合率约为25%~50%。本品90%~95%在肝脏代谢,主要代谢产物为葡糖醛酸及硫酸结合物。主要以与葡糖醛酸结合的形式从肾脏排泄,24小时内约有3%以原形随尿排出。其血浆半衰期为l~3小时,肾功能不全时半衰期不受影响,但肝功能不全患者及新生儿、老年人半衰期有所延长,而小儿则有所缩短。能通过乳汁分泌。

贮藏

密封保存。

作用类别

本品为解热镇痛类非处方药药品。

用法用量

口服。1.成人一次2包,若持续发热或疼痛,可间隔4-6小时重复用药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2.12岁以下小儿用量:(1)年龄1-3岁,体重10-15公斤,一次用量0.5包,若持续发热后头痛,可隔4-6小时再服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2)年龄4-9岁,体重16-21公斤,一次用量0.5-1包,若持续发热后头痛,可隔4-6小时再服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3)年龄10-12岁,体重28-32公斤,一次用量1-1.5包,若持续发热后头痛,可隔4-6小时再服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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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山西大同

编号:晋20160001

分类码:HabFCb

机构代码:91140221746047833T

法定代表人:王翰斌

发证日期:2018-10-19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冯征

日常监管机构: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刘志润、库晓娟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杨立志

质量负责人:王亮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阳高西北街6号

生产地址:山西省大同市阳高西北街6号:药用辅料,原料药,散剂,颗粒剂,小容量注射剂,硬胶囊剂,片剂,中药提取,吸入制剂,精神药品***

生产范围:山西省大同市阳高西北街6号:药用辅料(枸橼酸钠、薄膜包衣预混剂(肠溶型、胃溶型、增强型)、淀粉、甘露醇、葡萄糖内酯、微晶纤维素、预胶化淀粉、山梨醇、乳糖、氢氧化钠、枸橼酸、蔗糖、磷酸氢二钠),原料药(右泛醇、奥拉西坦、盐酸莫西沙星、门冬氨酸钾、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钾、氨磷汀、门冬氨酸鸟氨酸、消旋α-生育酚、四水合辅羧酶、盐酸非那吡啶、埃索美拉唑镁、甘氨胆酸、吉非替尼、利奈唑胺、门冬氨酸镁、蔗糖铁、帕瑞昔布钠),散剂,颗粒剂,小容量注射剂,硬胶囊剂,片剂,中药提取,吸入制剂,精神药品(枸橼酸咖啡因注射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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