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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酸咪康唑乳膏

日期:2018-12-10
硝酸咪康唑乳膏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83950

英文名称:Miconazole Nitrate Cream

产品类别:化学药品

剂型:乳膏剂

规格:20g:0.4g

生产地址:武汉市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阳光工业园

批准日期:2018-03-23

药品本位码:86901893000088

适应症

1.由皮真菌、酵母菌及其他真菌引起的皮肤、指(趾)甲感染,如:体股癣、手足癣、花斑癣、头癣、须癣、甲癣;皮肤、指(趾)甲念珠菌病;口角炎、外耳炎。由于本品对革兰阳性菌有抗菌作用,可用于此类细菌引起的继发性感染。
2.由酵母菌(如念珠菌等)和革兰阳性细菌引起的阴道感染和继发感染。

不良反应

偶见过敏、水疱、烧灼感、充血、瘙痒或其他皮肤刺激症状。非常罕见血管神经性水肿、荨麻疹、湿疹、接触性皮炎、红斑、骨盆痛(痉挛)、阴道刺激、阴道分泌物和给药部位不适。

相关疾病

手足癣,手癣,足癣,香港脚,慢性黏膜皮肤念珠菌病,慢性皮肤黏膜念珠菌病,慢性皮肤粘膜念珠菌病,念珠菌病

禁忌

已知对硝酸咪康唑或本品其他成份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

1.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2.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3.治疗念珠菌病,需避免密封包扎,否则可促使致病菌生长。
4.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5.用于妇科疾病时:无性生活史的女性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用药期间注意个人卫生,防止重复感染。
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8.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11.出现局部敏感或过敏反映,应立即停药并及时咨询医生。
12.当性伴侣被感染时也应给予适当的治疗。
13.本品为局部用药,不得口服。如被意外大量口服,如需要可采用适当的胃排空措施。

类型

OTC甲类

医保

医保甲类

外用药

有效期

24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儿童用药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老人用药

老年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药物相互作用

1.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已知硝酸咪康唑的全身给药制剂可抑制CYP3A4/2C9。鉴于本品局部给药的全身吸收有限,因此具有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非常罕见。口服抗凝剂(如:华法林)的患者应慎用,并监测抗凝效应。
3.咪康唑类药物与其他药物如口服降血糖药或苯妥英同时服用,可增加其他药物的作用及副作用,应慎用。
4.由于本品的成份可使乳胶制品如:避孕隔膜,避孕套等破损,故应避免本品与此类产品接触。

药物过量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物毒理

本品系广谱抗真菌药,其作用机制是抑制真菌细胞膜的合成,以及影响其代谢过程,对皮肤癣菌、念珠菌等有抗菌作用,对某些革兰阳性球菌也有一定疗效。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贮藏

密封保存。

执行标准

《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二部

作用类别

本品为皮肤科及妇科用药类非处方药药品。

用法用量

外用,涂搽于洗净的患处,一日早晚各1次;花斑癣,一日1次,症状消失后应继续用药7天,以防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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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湖北武汉

编号:鄂20160221

分类码:HabF

机构代码:78317126-X

法定代表人:肖学成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刘文斌

日常监管机构: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杨国文、吴伟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肖学成

质量负责人:袁文才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阳光工业园

生产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阳光工业园:滴眼剂,滴耳剂(无菌),乳膏剂(含激素类),凝胶剂,软膏剂,鼻喷雾剂,原料药,药用辅料***

生产范围:湖北省武汉市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阳光工业园:滴眼剂,滴耳剂(无菌),乳膏剂(含激素类),凝胶剂,软膏剂,鼻喷雾剂,原料药(泮托拉唑钠、丙酸氟替卡松、过氧苯甲酰),药用辅料(苯扎氯铵、苯扎溴铵、苯甲醇、甘油、丙二醇、三乙醇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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