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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冒灵颗粒

日期:2018-12-06
感冒灵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3263

产品类别:中药

所在地区:广东

剂型:颗粒剂

规格:每袋重10g(含对乙酰氨基酚0.2g)

生产地址:广东省龙川县梅村工业区

批准日期:2015-03-09

药品本位码:86900281000792

适应症

解热镇痛。本品用于感冒引起的头痛,发热,鼻塞,流涕,咽痛。

不良反应

1.偶见皮疹﹑荨麻疹﹑药热及粒细胞减少;
2.可见困倦﹑嗜睡﹑口渴﹑虚弱感;
3.长期大量用药会导致肝肾功能异常。

相关疾病

感冒,头痛,发热,鼻塞,流涕,咽痛,感冒

禁忌

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注意事项

1.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成药。
3.本品含对乙酰氨基酚、马来酸氯苯那敏、咖啡因。
4.脾胃虚寒,症见腹痛、喜暖、泄泻者慎用。
5.糖尿病患者及有心脏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6.儿童、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7.服药3天后症状无改善,或症状加重,或出现新的严重症状如胸闷、心悸等应立即停药,并去医院就诊。
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1.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13.服用本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14.不能同时服用与本品成份相似的其他抗感冒药。
15.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
16.膀胱颈梗阻、甲状腺功能亢进、青光眼、高血压和前列腺肥大者慎用。
17.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18.服药期间不得驾驶机、车、船、从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及操作精密仪器。

类型

OTC甲类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否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儿童用药

儿童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老人用药

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药物相互作用

1.与其他解热镇痛药并用,有增加肾毒性的危险。
2.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长期大量用药会导致肝肾功能异常。

药物毒理

1.该药品含对乙酰氨基酚、马来酸氯苯那敏、咖啡因;
2.服用该药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3.不能同时服用与该药品成份相似的其他抗感冒药。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贮藏

密封。

用法用量

开水冲服,一次10克,一日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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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广东

编号:粤20160368

分类码:HbZbYCb

机构代码:91440700738598678Q

法定代表人:许丹青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陈德伟

日常监管机构: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李文杰、谢金成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许丹青

质量负责人:张用钊

注册地址: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长兴路9、11号

生产地址: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长兴路9、11号: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安徽省太和经济开发区C区:共用中药前处理和提取车间,归属企业:海南海力制药有限公司。***

生产范围: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长兴路9、11号: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均含头孢菌素类),干混悬剂(头孢菌素类),茶剂,糖浆剂,合剂,散剂,软膏剂,乳膏剂(含激素类),口服溶液剂,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炙制、蒸制),中药饮片(仅限三七粉),第二类精神药品(苯巴比妥片、艾司唑仑片),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车间(口服制剂))***安徽省太和经济开发区C区:共用中药前处理和提取车间,归属企业:海南海力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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