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首安神颗粒

日期:2018-12-05
鹿首安神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B20020793

产品类别:中药

所在地区:陕西西安

剂型:颗粒剂

规格:每袋装10g

生产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3号

批准日期:2015-10-08

药品本位码:86902519000185

适应症

滋补肝肾,健脾益气,养心安神。用于肝肾不足、心脾两虚所致的头晕耳鸣,神疲乏力,健忘,失眠多梦,纳差食少。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相关疾病

肾虚,眩晕,肝肾不足,心脾两虚,肾虚

禁忌

糖尿病患者禁服。

注意事项

1.忌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2.感冒发热病人不宜服用。
3.本品宜饭前服用。
4.高血压、心脏病、肝病、肾病等慢性病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5.服药2周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6.儿童、孕妇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OTC甲类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物毒理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贮藏

密闭保存。

用法用量

开水冲服,一次10克,一日3次。两周为一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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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陕西西安

编号:陕20160060

分类码:Zb

机构代码:69841811-7

法定代表人:刘如斌

发证日期:2018-07-03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应宏锋

日常监管机构:西安市雁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张云雷、乔海波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李胜安

质量负责人:惠选柱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3号

生产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3号:小容量注射剂(非最终灭菌),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合剂***

生产范围: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3号:小容量注射剂(非最终灭菌),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合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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