麝香壮骨膏

日期:2018-12-14
麝香壮骨膏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7021520

产品类别:中药

所在地区:山东济南

剂型:橡胶膏剂

规格:(1)6.5cm×10cm (2)5cm×6cm (3)6cm×8cm (4)7cm×10cm (5)8cm×13cm

生产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大正路3333号(东区)

批准日期:2015-04-10

药品本位码:86903960000120;86903960000199;86903960000175;86903960000205;86903960000182

药品本位码备注:86903960000120[6.5cm×10cm];86903960000199[7cm×10cm];86903960000175[5cm×6cm];86903960000205[8cm×13cm];86903960000182[6cm×8cm]

适应症

镇痛,消炎。本品用于风湿痛,关节痛,腰痛,神经痛,肌肉酸痛,扭伤,挫伤。

不良反应

偶见皮肤红痒。

相关疾病

风湿痛,关节痛,腰痛,神经痛,肌肉酸痛,扭伤,挫伤,扭伤

禁忌

1.孕妇禁用。
2.开放性伤口忌用。

注意事项

1.本品为外用药,禁止内服。
2.忌食生冷、油腻食物。
3.有皮肤病者慎用;皮肤破溃或感染处禁用。
4.本品含盐酸苯海拉明、硫酸软骨素。哺乳期妇女慎用。
5.儿童、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6.本品不宜长期大面积使用,使用中如有皮肤发痒、变红或其它不适等过敏现象时,应立即取下,症状严重者应去医院就诊。
7.用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1.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OTC甲类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禁用。

儿童用药

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老人用药

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物毒理

本方由9味药组成。本方风寒湿侵入关节、筋脉、肌肉致使气血运行不畅所致关节疼痛、四肢麻木、肌肉酸痛、跌打损伤等症的常用有效成药。方中药材浸膏诸药散寒止痛,麝香活血散结、通络止痛,冰片清热止痛,豹骨祛风定痛,樟脑温散止痛,薄荷脑、水杨酸甲酯、硫酸软骨素、盐酸苯海拉明均具有消炎镇痛作用。诸药合用,共奏活血散结、通络止痛、消炎镇痛之功。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贮藏

密封。

执行标准

部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一册WS3-B--2268-96

用法用量

外用,贴患处。将患处皮肤表面洗净,擦干,撕去复盖在膏布上的隔离层,将膏面贴于患处的皮肤上。天冷时,可辅以按摩与热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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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山东济南

编号:鲁20160030

分类码:HbZb

机构代码:91370000163156843E

法定代表人:吴世德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辛仁东

日常监管机构: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

日常监管人员:刘庆国 苗登彬、彭薇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贾美春

质量负责人:王春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大正路3333号(东区)

生产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大正路3333号(东区):橡胶膏剂***

生产范围: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大正路3333号(东区):橡胶膏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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