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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胺酯胶囊

日期:2018-12-15
维胺酯胶囊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7023137

英文名称:Viaminate Capsules

产品类别:化学药品

所在地区:山东

剂型:胶囊剂

规格:25mg

生产地址:山东省梁山县公明路中段

批准日期:2015-02-04

药品本位码:86904121000065

适应症

本品适用于治疗重,中度痤疮,对鱼鳞病,银屑病,苔藓类皮肤病,及某些角化异常性皮肤病也有一定疗效。

品牌

良福

不良反应

1.本药的副作用与维生素A过量的临床表现相似,常见的副作用包括皮肤干燥﹑脱屑﹑瘙痒﹑皮疹﹑脆性增加﹑掌跖脱皮﹑瘀斑﹑继发感染等。口腔粘膜干燥﹑疼痛﹑结合膜炎﹑严重者角膜混烛﹑视力障碍﹑视乳头水肿,头痛﹑头晕﹑精神症状﹑抑郁﹑良性脑压增高。
2.骨质疏松﹑肌肉无力﹑疼痛﹑胃肠道症状﹑鼻衄等。
3.妊娠服药可导致自发性流产及胎儿发育畸形。
4.实验室检查可引起血沉快﹑肝酶升高﹑血脂升高﹑血糖升高﹑血小板下降等。
5.上述副作用与异维A酸引起的副作用相似,但相对较轻,且大多为可逆性,停药后可逐渐得到恢复。副作用的轻重与本药的剂量大小﹑疗程长短及个体耐受有关。
6.轻度不良反应可不必停药,或减量使用,重度不良反应应立即停药,并去医院由医师作相应处理。

相关疾病

苔藓样念珠状疹,尖锐红苔藓,聚合性痤疮,聚合型痤疮,聚会性痤疮,胶样粟丘疹,胶样假性粟丘疹,胶质粟丘疹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注意事项

1.女性患者服药期间及停药后半年内应采取严格避孕措施。
2.肝肾功能严重不全者慎用。
3.重症糖尿病﹑脂质代谢障碍者禁用。
4.禁与维生素A同服。
5.酗酒者慎用。
6.避免强烈日光或紫外光过度照射。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儿童用药

对儿童的安全性尚不清楚,过量服药可产生骨骼改变,如儿童骨骺盘的早熟融合。

老人用药

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

药物相互作用

1.于异维A酸与四环素类抗生素合用时,可导致“假性脑瘤”引起脑压增高,头痛和视力障碍。
2.与维生素A合用时,可产生维生素A过量的相似症状。
3.与胺甲蝶喋合用时可使胺甲蝶喋的血药浓度增加而加重肝脏的毒性,维胺脂与异维A酸结构近似,亦应避免与上述药物同时使用。

药物过量

本品无可靠的参考文献。

药物毒理

本品为维A酸衍生物,结构式近似全反式维A酸,作用机制与13—顺维A酸及芳香维A酸较相似;但副作用较全反式维A酸轻。口服具有调节和控制上皮细胞分化与生长,抑制角化,减少皮脂分泌,抑制角质形成细胞的角化过程,使角化异常恢复正常,抑制痤疮丙酸菌的生长,并有调节免疫及抗炎作用。

药代动力学

本品口服后大部分经肠道吸收,经肝、胆代谢后由尿、便排出。健康男性空腹单次口服本品10mg,达峰时间为2.612小时±0.778小时,血药峰浓度为17.496ug/ml±8.992ug/ml,半衰期(t1/2)为2.378小时±0.871小时。

贮藏

密封。

执行标准

WS-10001-(HD-0165)-2002

用法用量

口服。按1~2.0mg/kg/天计算,成人每次25~50mg,每日服2~3次。疗程治疗痤疮为6周,脂溢性皮炎为4周。或遵医嘱。

性状

本品为胶囊剂,内容物为黄色颗粒或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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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山东

编号:鲁20160152

分类码:HabCab

机构代码:91370832613666083W

法定代表人:刘洪亮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辛仁东

日常监管机构: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李大鹏、樊兆虎、吴瑞良、王忠诚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刘洪亮

质量负责人:袁泽飞

注册地址:山东省梁山县公明路中段

生产地址:山东省梁山县公明路中段:软膏剂(含激素类)、乳膏剂(含激素类)、片剂、硬胶囊剂、精神药品、原料药***

生产范围:山东省梁山县公明路中段:软膏剂(含激素类)、乳膏剂(含激素类)、片剂、硬胶囊剂、精神药品(扎来普隆片);原料药(维A酸、维胺酯、利拉萘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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