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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肝隆颗粒

日期:2018-12-06
利肝隆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1020626

产品类别:中药

所在地区:四川泸州

剂型:颗粒剂

规格:每袋装10g

生产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望江路二段六号、八号

批准日期:2015-11-12

药品本位码:86902122000374

适应症

疏肝解郁﹑清热解毒。本品用于急﹑慢性肝炎,迁延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对血清谷丙转氨酶﹑麝香草酚浊度﹑黄疸指数均有显著的降低作用,对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转阴有较好的效果。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相关疾病

急性肝炎,慢性肝炎,迁延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转阴,高胆红素血症,慢性肝炎

禁忌

尚不明确。

注意事项

1.妇慎用。
2.药物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服用。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医保乙类

外用药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尚不明确

儿童用药

尚不明确

老人用药

尚不明确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物毒理

主要有保肝、降低谷丙转氨酶、促进肝蛋白质合成和肝坏死再生等作用。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贮藏

密封。

用法用量

开水冲服。一次一袋,一日3次,小儿酌减。

性状

本品为棕黄色或棕黑色的颗粒;气微,味微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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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四川泸州

编号:川20160160

分类码:HbZb

机构代码:72320563-2

法定代表人:刘殿波

发证日期:2017-03-30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张庆营

日常监管机构: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邹进、胡映梅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龚德泉

质量负责人:欧定莲

注册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望江路二段六号、八号

生产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望江路二段六号、八号: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糖浆剂(含中药前处理提取),合剂,酒剂***

生产范围: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望江路二段六号、八号:片剂,颗粒剂,硬胶囊剂,糖浆剂(含中药前处理提取),合剂,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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