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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

日期:2018-12-11
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5285

英文名称:Compound Paracetamol Tablets

产品类别:化学药品

剂型:片剂

规格:对乙酰氨基酚126mg,阿司匹林230mg,咖啡因30mg

生产地址:濮阳县铁丘路与盘锦路交叉口西南角处

批准日期:2015-07-01

药品本位码:86903182000106

适应症

用于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也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如头痛、关节痛、偏头痛、牙痛、肌肉痛、神经痛、痛经。

不良反应

1.较常见的有恶心、呕吐、上腹部不适或疼痛等胃肠道反应。
2.较少见或罕见的有:
①胃肠道出血或溃疡,多见于大剂量服用本品的患者;
②过敏性支气管哮喘;
③皮疹、荨麻疹、皮肤瘙痒等;
④血尿、眩晕和肝脏损害。

相关疾病

普通感冒,流行性感冒,发热,轻度疼痛,中度疼痛,头痛,关节痛,肌肉痛

禁忌

1.孕妇、哺乳期妇女禁用。
2.喘息、鼻息肉综合征、对阿司匹林及其他解热镇痛药过敏者禁用。
3.血友病或血小板减少症患者禁用。
4.活动性出血性疾病患者禁用。
5.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注意事项

1.本品为对症治疗药,用于解热连续使用不超过3天,用于止痛不超过5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痛风、心功能不全、鼻出血、月经过多以及有溶血性贫血史者慎用。
3.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
4.不能同时服用其他含有解热镇痛药的药品(如某些复方抗感冒药)。
5.服用本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6.如服用过量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就医。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医保乙类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本品可通过胎盘,故应考虑到孕妇用本品后可能对胎儿造成的不良影响。
2.虽然哺乳期妇女用本品后在乳汁中可达一定浓度,但在哺乳婴儿尿中尚未发现本品或本品代谢产物排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不推荐使用。

儿童用药

3岁以下儿童因肝、肾功能发育不全,应避免使用。

老人用药

老年患者由于肝、肾功能发生减退,本品半衰期有所延长,易发生不良反应,应慎用或适当减量使用。

药物相互作用

1.不宜与抗凝药(如双香豆素、肝素)同用。
2.本品与皮质激素类同用,可增加胃肠道不良反应。
3.本品不宜与氯霉素、巴比妥类、颠茄类药物同服。
4.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物毒理

本品中阿司匹林及对乙酰氨基酚均能抑制前列腺素合成,具有解热镇痛作用;咖啡因为中枢兴奋药,能增强上列药物的解热镇痛作用。

药代动力学

1.本品主要通过胃肠迅速吸收,其中扑热息痛血浆峰值在30~120分钟内出现,半衰期为3~4小时,主要通过肝脏代谢成为葡萄糖醛酸和硫酸盐化合物,经肾脏排泄。
2.异丙安替比林血浆峰值在15~30分钟内出现,半衰期为1~3小时,亦主要通过肝脏进行代谢,经肾脏排泄。

贮藏

密封、在干燥处保存。

作用类别

本品为解热镇痛类非处方药药品。

用法用量

口服,成人一次1片,若持续发热或疼痛,可间隔4-6小时重复用药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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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河南濮阳

编号:豫20150100

分类码:HbF

机构代码:91410900758391375Q

法定代表人:孙红伟

发证日期:2016-03-30

有效期至:2021-03-29

发证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余兴台

日常监管机构:濮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刘瑞萍、任素莲、潘素清、杨少波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孙红伟

质量负责人:贺玉霞

注册地址:濮阳县铁丘路与盘锦路交叉口西南角处

生产地址:濮阳县工业路与铁丘路交叉口东北角处:药用辅料***濮阳县铁丘路与盘锦路交叉口西南角处:片剂(含激素类),硬胶囊剂,颗粒剂***

生产范围:濮阳县工业路与铁丘路交叉口东北角处:药用辅料(明胶空心胶囊)***濮阳县铁丘路与盘锦路交叉口西南角处:片剂(含激素类),硬胶囊剂,颗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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