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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膏二十五味散

日期:2018-12-05
石膏二十五味散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5021109

产品类别:中药

剂型:散剂

规格:每袋装15g

生产地址: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养畜牧路

批准日期:2015-04-27

药品本位码:86903906001372

适应症

清肺止咳,祛痰,镇痛。用于肺热咳嗽,咯血,胸膜炎,肺脓肿,百日咳,肺痨。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相关疾病

肺热咳嗽,胸膜炎,肺脓肿,百日咳,肺痨,肺结核,肺脓肿

禁忌

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注意事项

1.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2.不宜和感冒类药同时服用。
3.凡脾胃虚弱,食入难消,呕吐泄泻,腹胀便溏,咳嗽痰多者慎用。
4.本品宜饭前或进食同时服用。
5.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6.过敏体质者慎用。
7.服药1周症状无改善应停药并去医院就诊。
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36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药物相互作用

1.不宜和感冒类药同时服用。
2.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毒理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贮藏

密封,阴凉干燥处

用法用量

口服,一次1.5~3g,一日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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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内蒙古通辽

编号:内20160040

分类码:Zb

机构代码:91150524115972141N

法定代表人:郭忠祥

发证日期:2015-12-27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杨玺

日常监管机构: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陈立新 马红军 阿荣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杨辉

质量负责人:杨利

注册地址: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养畜牧路

生产地址: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养畜牧路:硬胶囊剂,丸剂(水丸、水蜜丸、浓缩丸),散剂(中药提取与本集团包头中药有限责任公司共用,生产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南海路)***

生产范围: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养畜牧路:硬胶囊剂,丸剂(水丸、水蜜丸、浓缩丸),散剂(中药提取与本集团包头中药有限责任公司共用,生产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南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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