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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蔻五味丸

日期:2018-12-05
肉蔻五味丸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5020238

产品类别:中药

剂型:丸剂(水丸)

规格:每10粒重2g

生产地址: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远五纬路

批准日期:2015-04-01

药品本位码:86903891001838

适应症

祛心“赫依”病。用于心烦失眠,心神不安。对心“赫依”病尤为有效。

品牌

盛唐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相关疾病

赫衣病,神经衰弱,失眠,心“赫依”病,失眠

禁忌

尚不明确。

注意事项

尚不明确。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18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尚不明确。

儿童用药

尚不明确。

老人用药

尚不明确。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物毒理

1.能明显提高心肌细胞耐缺氧能力,对常压、减压、缺血性、中毒性缺氧有保护作用。
2.具有扩张冠状动脉,增加冠脉血流量、降低外周阻力、降低心肌耗氧量、保护心肌组织。
3.有改养心肌缺血的血流动力学参数,改养心肌缺血区的循环和代谢,明显减小缺血区面积的作用。
4.对垂体后叶素所致的心肌缺血有显著的保护作用。
5.降低血脂,抑制血小板集聚。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贮藏

密封。

执行标准

部颁标准:ZZ-8319

用法用量

口服,一次9~15粒,一日1~3次。

性状

本品为黄褐色水丸;气香,味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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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编号:内20160002

分类码:HbZb

机构代码:91150100701208517U

法定代表人:郝艳涛

发证日期:2015-12-23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杨玺

日常监管机构: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李征 高前梅 贾丽华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郝艳涛

质量负责人:刘海华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

生产地址: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远五纬路:凝胶剂、灌肠剂、乳膏剂(含激素类)、鼻用制剂(滴鼻剂)、洗剂、酊剂(含外用,含激素类)、片剂、颗粒剂、硬胶囊剂、散剂、糖浆剂、合剂、丸剂(蜜丸、水丸、水蜜丸、浓缩丸)、煎膏剂、茶剂(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

生产范围: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远五纬路:片剂,散剂,硬胶囊剂,颗粒剂,溶液剂(外用)(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鼻用制剂(滴鼻剂),茶剂,合剂,煎膏剂,乳膏剂(含激素类),凝胶剂,丸剂(蜜丸、水丸、水蜜丸、浓缩丸),灌肠剂,酊剂(含外用,含激素类),糖浆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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