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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胡口服液

日期:2018-12-08
柴胡口服液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0107

产品类别:中药

剂型:合剂

规格:每支装10毫升(相当于原药材10克)

生产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兰街15号

批准日期:2015-03-18

药品本位码:86903099000244

适应症

解表退热。用于外感发热,症见身热面赤、头痛身楚、口干而渴。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相关疾病

外感发热

禁忌

对该药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注意事项

1.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
3.糖尿病患者及有高血压、心脏病、肝病、肾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4.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5.发热体温超过38.5℃的患者,应去医院就诊。
6.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7.对该药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该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请将该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OTC甲类

医保

医保乙类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儿童用药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遵医嘱。

老人用药

老人应在专业医师指导下使用。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尚不明确。

药物毒理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贮藏

密封,置阴凉处。

用法用量

口服,一次10~20ml,一日3次;小儿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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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河南郑州

编号:豫20160293

分类码:HbZb

机构代码:914101006147070941

法定代表人:金涛

发证日期:2016-11-04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余兴台

日常监管机构: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

日常监管人员:陈九如、常晓艳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袁宗焕

质量负责人:陈涛

注册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兰街15号

生产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兰街15号: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合剂(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口服溶液剂***

生产范围: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兰街15号: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合剂(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口服溶液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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