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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沙丁胺醇吸入气雾剂

日期:2018-12-10
硫酸沙丁胺醇吸入气雾剂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23384

英文名称:Salbutamol Aerosol

产品类别:化学药品

剂型:气雾剂

规格:每瓶200揿,每揿含C13H21NO3 0.1mg

生产地址: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国泰路51号

批准日期:2017-07-17

药品本位码:86901740000810

适应症

本品用于预防和治疗支气管哮喘或喘息型支气管炎等伴有支气管痉挛(喘鸣)的呼吸道疾病。

品牌

福星

不良反应

少数病例可见肌肉震颤,外周血管舒张及代偿性心率加速,头痛,不安,过敏反应。

相关疾病

支气管哮喘,喘息性支气管炎,支气管炎,气管炎,支气管哮喘

禁忌

对其他β2-受体激动剂、酒精和氟里昂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

1.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等患者应慎用。
2.长期使用可形成耐药性,不仅疗效降低,且有加重哮喘的危险,因此对经常使用本品者,应同时使用吸入或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若病人症状较重,需要每天多次吸入本品者,应同时监测最大呼气流速,并应到医院就诊,请专业医师指导治疗和用药。
3.首次使用或用后放置一周以上再使用时,应先向空气中试喷。如遇喷不出情况,请确认使用是否正确或检查喷孔是否堵塞。
4.本品容器内药液为常温下气态物质经低温加压后灌装,请将本品远离火炉、暖气、电热器等发热物体,以避免瓶内高压液体受热爆炸,本品的塑料瓶套作为可能发生危险时的保护,在任何时间内禁止拨下。本品系受压容器,严禁撞击,即使将药用完也应避免。
5.本品宜在阴凉处保存,即气温20℃以下,但不允许冷藏冷冻。
6.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儿童用药

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老人用药

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药物相互作用

1.同时应用其他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者,其作用可增加,不良反应也可能加重。
2.并用茶碱类药时,可增加松弛支气管平滑肌的作用,也可能增加不良反应。

药物过量

尚不明确。

药物毒理

尚不明确。

药代动力学

尚不明确。

贮藏

密闭。

执行标准

YBH03832012

用法用量

1.一般作为临时用药,有哮喘发作预兆或哮喘发作时,气雾吸入,每次吸入0.14~0.28mg,即1~2揿,必要时可每隔4~8小时吸入一次,但24小时内最多不宜超过8揿。
2.使用时除去罩壳帽,瓶身倒置,摇匀,缓慢呼气,将罩壳口含在口中,对准咽喉,在深深吸气的同时立即揿压阀门,使药雾充分吸入,屏息十秒,以便使药物充分发挥作用,如需再次吸入,至少等一分钟后,再重复操作。

性状

本品为一采用定量压缩装置给药的气雾剂,其内容为白色至类白色混悬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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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江苏扬州

编号:苏20160377

分类码:HabZbY

机构代码:91321012717489085N

法定代表人:汤中信

发证日期:2017-03-02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叶耀宇

日常监管机构: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任有军、居雪峰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解家顺

质量负责人:曹军

注册地址: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国泰路51号

生产地址: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国泰路51号: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气雾剂、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合剂、混悬剂、原料药、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精神药品***

生产范围: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国泰路51号: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气雾剂、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合剂、混悬剂、原料药(盐酸氨溴索、盐酸甲氧那明、柳胺酚、丙氨酰谷氨酰胺、利福昔明、兰索拉唑、铝镁加)、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第二类精神药品(盐酸曲马多泡腾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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