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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丹草颗粒

日期:2018-12-06
灵丹草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3021634

产品类别:中药

所在地区:云南楚雄

剂型:颗粒剂

规格:每袋装3克

生产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紫溪大道

批准日期:2015-06-25

药品本位码:86905677000080

适应症

清热疏风,解毒利咽,止咳祛痰。用于风热邪毒,咽喉肿痛及肺热咳嗽;急性咽炎、扁桃体炎、上呼吸道感染见上述证候者。

品牌

盘龙云海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相关疾病

风热邪毒,急性咽炎,扁桃体炎,上呼吸道感染,扁桃体炎

禁忌

糖尿病患者禁服。

注意事项

1.忌烟酒、辛辣、鱼腥食物。
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温补性中药。
3.孕妇慎用,儿童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4.属风寒感冒咽痛者,症见恶寒发热、无汗、鼻流清涕者慎用。
5.扁桃体有化脓及全身高热者应去医院就诊。
6.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OTC甲类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慎用。

儿童用药

儿童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老人用药

尚不明确。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物毒理

药理作用:抗病毒、抗菌作用:体外实验本品对流感病毒FM1和常见的呼吸道感染菌株,包括金黄色葡萄球菌,乙型链球菌,甲型链球菌有抑制作用。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贮藏

密闭、在干燥处保存

用法用量

开水冲服。一次3~6克,一日3~4次,或遵医嘱。

性状

灵丹草颗粒为棕色颗粒;略有芳香,味甜而苦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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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云南楚雄

编号:滇20162301

分类码:HbZbY

机构代码:915323007194728189

法定代表人:曾立华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杨柱

日常监管机构: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周宏智、李维丽、张小华、李宏喜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刘绍兴

质量负责人:高茗

注册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紫溪大道

生产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紫溪大道: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中药饮片***

生产范围: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紫溪大道: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中药饮片(含直接服用饮片;净制、切制、炒制、蒸制、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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