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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特日七味丸

日期:2018-12-05
巴特日七味丸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5021775

产品类别:中药

所在地区:内蒙古

剂型:丸剂(水丸)

规格:每10粒重2g

生产地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联胜街安全巷65号

批准日期:2015-04-14

药品本位码:86903931000104

适应症

清热解毒,消肿止痛,散瘀止痢。用于瘟疫热盛、脑炎、赤白痢疾及目黄音哑、吐泻转筋等。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相关疾病

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包涵体脑炎,道森脑炎,亚急性包涵体脑炎,亚急性硬化性白质脑炎,委内瑞拉马脑炎,散发性脑炎伴发的精神障碍,白喉,白喉

禁忌

孕妇忌用。小儿量宜小。

注意事项

运动员慎用。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忌用。

儿童用药

小儿量宜小。

老人用药

老人应在专业医师指导下使用。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尚不明确。

药物毒理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贮藏

密闭,防潮。

执行标准

部颁标准ZZ-8309

用法用量

口服。每15粒重3g,2~2.5g/次,2次/日;小儿酌减。

性状

本品为红色水丸。气腥,味微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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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内蒙古

编号:内20160058

分类码:Zb

机构代码:9115220111564130XD

法定代表人:向公伟

发证日期:2015-12-3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杨玺

日常监管机构:兴安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杨兴华 刘宇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向公伟

质量负责人:包金莲

注册地址:乌兰浩特市开发区工业南大路41号

生产地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开发区工业南大路41号: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散剂(含外用),丸剂(水丸、蜜丸、水蜜丸、浓缩丸),浸膏剂(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

生产范围: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开发区工业南大路41号: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散剂(含外用),丸剂(水丸、蜜丸、水蜜丸、浓缩丸),浸膏剂(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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