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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枣祛寒颗粒

日期:2018-12-07
姜枣祛寒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1021415

产品类别:中药

剂型:颗粒剂

规格:每袋重15g

生产地址:沈阳新民市东大营工业园区中央大道12号

批准日期:2015-07-30

药品本位码:86901301000099

适应症

本品发散祛寒,和胃温中。本品用于风寒感冒,胃寒疼痛。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相关疾病

慢性胃炎,流行性感冒,感冒,胃寒

禁忌

尚不明确。

注意事项

1.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成药。
3.不适用于风热感冒,其表现为发热明显,微恶风,有汗,口渴,鼻流浊涕,咽喉肿痛,咳吐黄痰。
4.服药三天后症状无改善,或症状加重,或出现新的严重症状如胸闷、心悸等应立即停药,并去医院就诊。
5.糖尿病患者慎用。
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8.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尚不明确。

儿童用药

尚不明确。

老人用药

尚不明确。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尚不明确。

药物毒理

尚不明确。

药代动力学

尚不明确。

贮藏

密封保存。

用法用量

口服,一次1~2袋,一日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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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辽宁沈阳

编号:辽20150225

分类码:HbZb

机构代码:91210100243418823G

法定代表人:刘汉军

发证日期:2018-03-09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阎浩林

日常监管机构: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庞舒月、梁峻馨、庞大海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刘汉军

质量负责人:李松颖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新民市东大营工业园区中央大道12号

生产地址:沈阳新民市东大营工业园区中央大道12号:片剂,颗粒剂,丸剂(蜜丸、水丸)***四川省西昌市机场路: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车间(共用四川好医生攀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车间)***

生产范围:沈阳新民市东大营工业园区中央大道12号:片剂,颗粒剂,丸剂(蜜丸、水丸)***四川省西昌市机场路: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车间(共用四川好医生攀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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