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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感灵片

日期:2018-12-08
抗感灵片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1020804

产品类别:中药

所在地区:辽宁

剂型:片剂

规格:每片重0.4g(含对乙酰氨基酚71mg)

生产地址:辽宁省新民市中央大道6号

批准日期:2015-07-30

药品本位码:86901243000515

适应症

本品用于解热镇痛,消炎。本品用于感冒引起的鼻塞,流涕,咽部痒痛,咳嗽头痛,周身酸痛,发热,及由感冒引起的扁桃体炎。

不良反应

偶见皮疹、荨麻疹、药热及粒细胞减少。长期大量用药会导致肝肾功能异常。

相关疾病

慢性扁桃体炎,乳蛾,扁桃体炎,流行性感冒,头痛,感冒,感冒

禁忌

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注意事项

1.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成药。
3.本品含对乙酰氨基酚。服用本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不能同时服用与本品成份相似的其他抗感冒药;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4.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5.儿童、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6.脾胃虚寒,症见腹痛、喜暖、泄泻者慎用。
7.服药3天后症状无改善,或症状加重,或出现新的严重症状如胸闷、心悸等应立即停药,并去医院就诊。
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1.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OTC甲类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36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儿童用药

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老人用药

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药物相互作用

1.与其他解热镇痛药并用,有增加肾毒性的危险。
2.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尚不明确。

药物毒理

尚不明确。

药代动力学

尚不明确。

贮藏

密封。

用法用量

口服,一次3~4片,一日3次,饭后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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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辽宁

编号:辽20150042

分类码:HbZb

机构代码:912101810996314936

法定代表人:钟桂雄

发证日期:2016-03-08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张放

日常监管机构: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张辉、汤旭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吕海滨

质量负责人:熊颂东

注册地址:新民市中央大道6-5号

生产地址:辽宁省新民市中央大道6号:片剂,硬胶囊剂,软胶囊剂,颗粒剂,丸剂(水丸、浓缩丸、微丸)***

生产范围:辽宁省新民市中央大道6号:片剂,硬胶囊剂,软胶囊剂,颗粒剂,丸剂(水丸、浓缩丸、微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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