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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乙酰氨基酚片

日期:2018-12-13
对乙酰氨基酚片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2156

英文名称:Paracetamol Tablets

产品类别:化学药品

剂型:片剂

规格:0.3g

生产地址:焦作市建设东路168号

批准日期:2015-06-16

药品本位码:86903130001094

适应症

用于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也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如头痛、关节痛、偏头痛、牙痛、肌肉痛、神经痛、痛经。

不良反应

偶见皮疹、荨麻疹、药热及粒细胞减少。长期大量用药会导致肝肾功能异常。

相关疾病

儿童普通感冒,流行性感冒,发热,轻度疼痛,中度疼痛,头痛,关节痛

禁忌

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注意事项

1.本品为对症治疗药,用于解热连续使用不超过3天,用于止痛不超过5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对阿司匹林过敏者慎用。
3.不能同时服用其他含有解热镇痛药的药品(如某些复方抗感冒药)。
4.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
5.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6.服用本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医保甲类

外用药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本品可通过胎盘,故应考虑到孕妇用本品后可能对胎儿造成的不良影响。
2.虽然哺乳期妇女用本品后在乳汁中可达一定浓度,但在哺乳婴儿尿中尚未发现本品或本品代谢产物排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不推荐使用。

儿童用药

3岁以下儿童因肝、肾功能发育不全,应避免使用。

老人用药

老年患者由于肝、肾功能发生减退,本品半衰期有所延长,易发生不良反应,应慎用或适当减量使用。

药物相互作用

1.应用巴比妥类(如苯巴比妥)或解痉药(如颠茄)的患者,长期应用本品可致肝损害。
2.本品与氯霉素同服,可增强后者的毒性。
3.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1.如若过量服药则有可能严重影响肝脏并有发生肝功能衰竭的风险,症状有可能在3天以后才会出现,若在过量服药后根据医嘱在10-12小时内静脉给予N-乙酰半胱氨酸或口服蛋氨酸对肝脏有保护作用。
2.当服用过量的药物后无论成人或儿童即使无任何症状也应尽早治疗。

药物毒理

本品能抑制前列腺素的合成,具有解热、镇痛作用。

药代动力学

1.本品口服后吸收迅速而完全,吸收后在体内分布均匀,口服后0.5~2小时血药浓度达峰值。
2.血浆蛋白结合率约为25%~50%。
3本品90%~95%在肝脏代谢,主要代谢产物为葡糖醛酸及硫酸结合物。
4.主要以与葡糖醛酸结合的形式从肾脏排泄,24小时内约有3%以原形随尿排出。
5.其血浆半衰期为1~3小时,肾功能不全时半衰期不受影响,但肝功能不全患者及新生儿、老年人半衰期有所延长,而小儿则有所缩短。
6.能通过乳汁分泌。

贮藏

密封保存。

执行标准

《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

作用类别

本品为解热镇痛类非处方药药品。

用法用量

口服。
1.6~12岁儿童,一次0.5片。
2.12岁以上儿童及成人一次1片,若持续发热或疼痛,可间隔4-6小时重复用药一次,24小时内不得超过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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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河南焦作

编号:豫20150111

分类码:HabZab

机构代码:55833803-5

法定代表人:王海利

发证日期:2017-08-04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孙晓灿

日常监管机构:焦作市山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张祥军、郭璐静、王蕾蕾、贺亚男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王海利

质量负责人:沈仕群

注册地址:焦作市建设东路168号

生产地址:焦作市建设东路168号:小容量注射剂(含激素类),片剂(含激素类、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硬胶囊剂,颗粒剂,乳膏剂(含激素类),原料药***

生产范围:焦作市建设东路168号:小容量注射剂(含激素类),片剂(含激素类、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硬胶囊剂,颗粒剂,乳膏剂(含激素类),原料药(对乙酰氨基酚、盐酸氯环利嗪、硝苯地平、舒必利、盐酸奈福泮、鱼腥草素钠、葫芦素、齐墩果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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