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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莲花口服液

日期:2018-12-06
金莲花口服液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3021819

产品类别:中药

剂型:合剂

规格:每支装10ml

生产地址: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批准日期:2015-09-23

药品本位码:86902569000302

适应症

本品用于清热解毒。用于上呼吸道感染,咽炎,扁桃体炎。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相关疾病

清热解毒,上呼吸道感染,咽炎,扁桃体炎,清热解毒

禁忌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

1.忌食烟酒、辛辣、油腻食物。
2.如疑咽部有肿物所致疼痛应去医院就诊。
3.按照用法用量服用,糖尿病患者、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老人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4.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5.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6.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7.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8.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儿童用药

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老人用药

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尚不明确。

药物毒理

清热解毒,祛瘀消肿,有抑菌作用。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该项研究且暂无可靠文献参考。

贮藏

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

执行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试行)YBZ22732005

用法用量

口服,一次1支,一日3次,用时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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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河北承德

编号:冀20150129

分类码:HabZb

机构代码:70068469-3

法定代表人:李沈明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许彦增

日常监管机构: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韩枫 闫志军 赵金华 马冠波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李沈明

质量负责人:董晓强

注册地址: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生产地址: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片剂,硬胶囊剂,软胶囊剂,颗粒剂,丸剂(水丸、水蜜丸、浓缩丸),合剂,酊剂,贴膏剂***河北省兴隆县雾灵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梅寺):硬胶囊剂,颗粒剂,原料药,片剂***

生产范围: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片剂,硬胶囊剂,软胶囊剂,颗粒剂,丸剂(水丸、水蜜丸、浓缩丸),合剂,酊剂,贴膏剂***河北省兴隆县雾灵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梅寺):硬胶囊剂,颗粒剂,原料药(黄芩苷),片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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