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乙酰氨基酚口服溶液

日期:2018-12-10
对乙酰氨基酚口服溶液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3021929

英文名称:Paracetamol Oral Solution

产品类别:化学药品

所在地区:湖南怀化

剂型:口服溶液剂

规格:2.4%

生产地址:湖南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富路7号

批准日期:2015-08-10

药品本位码:86905000001036

适应症

用于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也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如头痛、关节痛、偏头痛、牙痛、肌肉痛、神经痛、痛经。

不良反应

偶见皮疹、荨麻疹、药热及粒细胞减少。长期大量用药会导致肝肾功能异常。

相关疾病

普通感冒,流行性感冒,发热,轻度疼痛,中度疼痛,头痛,关节痛,偏头痛

禁忌

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注意事项

1.本品为对症治疗药,用于解热连续使用不超过3天,用于止痛不超过5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对阿司匹林过敏者慎用。
3.不能同时服用其他含有解热镇痛药的药品(如某些复方抗感冒药)。
4.1岁以下儿童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5.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
6.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7.服用本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医保乙类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本品可通过胎盘,故应考虑到孕妇用本品后可能对胎儿造成的不良影响。
2.虽然哺乳期妇女用本品后在乳汁中可达一定浓度,但在哺乳婴儿尿中尚未发现本品或本品代谢产物排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不推荐使用。

儿童用药

3岁以下儿童因肝、肾功能发育不全,应避免使用。

老人用药

老年患者由于肝、肾功能发生减退,本品半衰期有所延长,易发生不良反应,应慎用或适当减量使用。

药物相互作用

1.应用巴比妥类(如苯巴比妥)或解痉药(如颠茄)的患者,长期应用本品可致肝损害。
2.本品与氯霉素同服,可增强后者的毒性。
3.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长期或大量服用本品时,更有发生肝脏毒性的危险。

药物毒理

本品能抑制前列腺素合成,具有解热镇痛作用。

药代动力学

1.本品口服后吸收迅速而完全,吸收后在体内分布均匀,口服后0.5~1小时血药浓度达峰值。
2.血浆蛋白结合率约为25%~50%。
3.本品90%~95%在肝脏代谢,主要代谢产物为葡糖醛酸及硫酸结合物。
4.主要以与葡糖醛酸结合的形式从肾脏排泄,24小时内约有3%以原形随尿排出。
5.其血浆半衰期为1~3小时,肾功能不全时半衰期不受影响,但肝功能不全患者及新生儿、老年人半衰期有所延长,而小儿则有所缩短。
6.能通过乳汁分泌。

贮藏

遮光,密封,在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

执行标准

化学药品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第四册WS-10001-(HD-0321)-2002

作用类别

本品为解热镇痛类非处方药药品。

用法用量

口服。成人一次15~25毫升,若持续发热或疼痛,可间隔4~6小时重复用药1次。一日不超过80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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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湖南怀化

编号:湘20150160

分类码:HabZb

机构代码:18380810-8

法定代表人:吴飞驰

发证日期:2018-01-04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梁毅恒

日常监管机构:怀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李琼、罗宇奇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吴飞驰

质量负责人:李苏翠

注册地址:湖南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富路7号

生产地址:1、湖南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时代路3号:原料药***2、湖南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富路7号:小容量注射剂(含最终灭菌和非最终灭菌),片剂(含抗肿瘤类),硬胶囊剂,颗粒剂,合剂,口服溶液剂(含中药提取)***

生产范围:1、湖南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时代路3号:原料药***2、湖南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富路7号:小容量注射剂(含最终灭菌和非最终灭菌),片剂(含抗肿瘤类),硬胶囊剂,颗粒剂,合剂,口服溶液剂(含中药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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