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芝口服液

日期:2018-12-10
灵芝口服液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00010

产品类别:中药

所在地区:湖南怀化

剂型:口服液

规格:每支装10毫升

生产地址:湖南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富路7号

批准日期:2015-08-10

药品本位码:86905000001401

适应症

健脾和胃,宁心安神。用于心脾两虚的神经衰弱,症见:失眠、健忘、精神不振、倦怠乏力。

不良反应

少数患者服药后出现轻度嗜睡。

相关疾病

心脾两虚,神经衰弱,神经衰弱

禁忌

外感发热患者忌服。

注意事项

1.本品宜餐后服。
2.糖尿病患者慎用。
3.服本品1周后症状未见改善,或服药期间症状加重者,应立即停药并去医院就诊。
4.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5.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6.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7.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8.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OTC乙类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18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毒理

灵芝口服液毒性极低,小鼠口服最大耐受生药量为450g/kg,它能升高Cy所致白细胞减少,并能延长小鼠游泳时间,具有扶正固本补益强壮作用。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贮藏

遮光,密封保存。

用法用量

口服,一次1支,一日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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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湖南怀化

编号:湘20150160

分类码:HabZb

机构代码:18380810-8

法定代表人:吴飞驰

发证日期:2018-01-04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梁毅恒

日常监管机构:怀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李琼、罗宇奇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吴飞驰

质量负责人:李苏翠

注册地址:湖南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富路7号

生产地址:1、湖南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时代路3号:原料药***2、湖南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富路7号:小容量注射剂(含最终灭菌和非最终灭菌),片剂(含抗肿瘤类),硬胶囊剂,颗粒剂,合剂,口服溶液剂(含中药提取)***

生产范围:1、湖南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时代路3号:原料药***2、湖南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富路7号:小容量注射剂(含最终灭菌和非最终灭菌),片剂(含抗肿瘤类),硬胶囊剂,颗粒剂,合剂,口服溶液剂(含中药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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