肠炎宁颗粒

日期:2018-12-07
肠炎宁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60104

产品类别:中药

剂型:颗粒剂

规格:每袋装2g(相当于药材28.8g)

生产地址:海口保税区6号厂房西B区

批准日期:2016-04-21

药品本位码:86905754000521

适应症

清热利湿、行气。用于急、慢性胃肠炎、腹泻,细菌性痢疾,小儿消化不良。

品牌

葫芦娃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相关疾病

急性胃肠炎,慢性胃肠炎,腹泻,细菌性痢疾,小儿消化不良,小儿消化不良

禁忌

孕妇禁用。

注意事项

1.饮食宜清淡,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
3.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4.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服用。
5.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6.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类型

OTC甲类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禁用。

儿童用药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老人用药

老人应在专业医师指导下使用。

药物相互作用

1.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
2.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尚不明确。

药物毒理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贮藏

密封保存。

用法用量

口服,一次1袋,一日3~4次;小儿酌减。

性状

本品为胶囊剂,内容物为棕黄色颗粒性粉末;味酸、微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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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海南海口

编号:琼20160045

分类码:HabZb

机构代码:91460100774262258E

法定代表人:刘景萍

发证日期:2016-07-12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马维宁

日常监管机构: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吴忠祖、朱凌、张岩、吴海暄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刘景萍

质量负责人:刘萍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口国家高新区药谷工业园二期药谷四路8号

生产地址:海口保税区6号厂房西B区:软胶囊剂,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颗粒剂(含头孢菌素类),片剂(含头孢菌素类),散剂(含头孢菌素类),口服混悬剂(头孢菌素类)***海南省海口市海口国家高新区药谷工业园二期药谷四路8号:小容量注射剂,粉针剂(含头孢菌素类),冻干粉针剂,颗粒剂,原料药,无菌原料药,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片剂,硬胶囊剂***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乌塘镇后发管区路口: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广西来宾市福兴路8号:中药前处理和提取***

生产范围:海口保税区6号厂房西B区:软胶囊剂,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颗粒剂(含头孢菌素类),片剂(含头孢菌素类),散剂(含头孢菌素类),口服混悬剂(头孢菌素类)***海南省海口市海口国家高新区药谷工业园二期药谷四路8号:小容量注射剂,粉针剂(含头孢菌素类),冻干粉针剂,颗粒剂,原料药(单磷酸阿糖腺苷),无菌原料药(赖氨匹林),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片剂,硬胶囊剂***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乌塘镇后发管区路口: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广西来宾市福兴路8号: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广西维威制药有限公司集团内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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