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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酸米诺环素胶囊

日期:2018-12-11
盐酸米诺环素胶囊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20124

英文名称:Minocycline Hydrochloride Capsules

商品名:康尼

产品类别:化学药品

剂型:胶囊剂

规格:50mg(按C23H27N3O7计)

生产地址: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192号

批准日期:2015-07-31

药品本位码:86905758000374

适应症

本品适用于因葡萄球菌、链球菌、肺炎球菌、淋病奈瑟菌、痢疾杆菌、大肠埃希菌、克雷伯氏菌、变形杆菌、绿脓杆菌、梅毒螺旋体及衣原体等对本品敏感的病原体引起的下列感染。
1.败血症、菌血症。
2.浅表性化脓性感染:毛囊炎、脓皮症、扁桃体炎、肩周炎、泪囊炎、牙龈炎、外阴炎、创伤感染、疖、疖肿症、痤疮、手术后感染等。
3.深部化脓性疾病:乳腺炎、淋巴管(结)炎、颌下腺炎、骨髓炎、骨炎。
4.急慢性支气管炎、喘息型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肺炎、细菌性肺炎、异型肺炎、肺部化脓症。
5.痢疾、肠炎、感染性食物中毒、胆管炎、胆囊炎。
6.腹膜炎。
7.肾盂肾炎、肾盂炎、肾盂膀胱炎、尿道炎、膀胱炎、前列腺炎、附睾炎、宫内感染、淋病、男性非淋菌性尿道炎。
8.中耳炎、副鼻窦炎、颌下腺炎。
9.梅毒。

品牌

康尼

不良反应

1.菌群失调:本品引起菌群失调较为多见。轻者引起维生素缺乏,也常可见到由于白色念珠菌和其他耐药菌所引起的二重感染。亦可发生难辨梭菌性假膜性肠炎。
2.消化道反应:食欲不振、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口腔炎、舌炎、肛门周围炎等;偶可发生食管溃疡。
3.肝损害:偶见恶心、呕吐、黄疸、脂肪肝、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呕血和便血等,严重者可昏迷而死亡。
4.肾损害:可加重肾功能不全者的肾损害,导致血尿素氮和肌酐值升高。
5.影响牙齿和骨发育:本品可沉积于牙齿和骨中,造成牙齿黄染,并影响胎儿、新生儿和婴幼儿骨骼的正常发育。
6.过敏反应:主要表现为皮疹、荨麻疹、药物热、光敏性皮炎和哮喘等。罕见全身性红斑狼疮,若出现,应立即停药并作适当处理。
7.可见眩晕、耳鸣、共济失调伴恶心、呕吐等前庭功能紊乱(呈剂量依耐性,女性比男性多见),常发生于最初几次剂量时,一般停药24~48小时后可恢复。
8.血液系统:偶有溶血性贫血、血小板减少、中性粒细胞减少、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等。
9.维生素缺乏症:偶有维生素K缺乏症状(低凝血酶原症、出血倾向等)、维生素B族缺乏症状(舌炎、口腔炎、食欲不振、神经炎等)等。
10.颅内压升高:偶见呕吐、头痛、复视、视神经乳头水肿、前囟膨隆等颅内压升高症状,应立即停药。
11.休克:偶有休克现象发生,须注意观察,如发现有不适感、口内异常感、哮喘、便意、耳鸣等症状时,应立即停药,并作适当处理。
12.皮肤:斑丘疹、红斑样皮疹等;偶见剥脱性皮炎、混合性药疹、多形性红斑和Steven-Johnson综合征。长期服用本品,偶有指甲、皮肤、粘膜处色素沉着现象发生。
13.其他:偶有头晕、倦怠感等。长期服用本品,可使甲状腺变为棕黑色,甲状腺功能异常少见。罕见听力受损。

相关疾病

败血症,菌血症,毛囊炎,脓皮症,扁桃体炎,肩周炎,泪囊炎

禁忌

对本品及其他四环素类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

1.肝、肾功能不全、食道通过障碍者、老年人、口服吸收不良或不能进食者及全身状态恶化患者(因易引发维生素K缺乏症)慎用。
2.由于具有前庭毒性,本品已不作为脑膜炎奈瑟菌带菌者和脑膜炎奈瑟菌感染的治疗药物。
3.对本品过敏者有可能对其他四环素类也过敏。
4.由于可致头晕、倦怠等,汽车驾驶员、从事危险性较大的机器操作及高空作业者应避免服用本品。
5.本品滞留于食道并崩解时,会引起食道溃疡,故应多饮水,尤其临睡前服用时。
6.急性淋病奈瑟菌性尿道炎患者疑有初期或二期梅毒时,通常应进行暗视野检查,疑有其他类型梅毒时,每月应进行血清学检查,并至少进行4个月。
7.严重肾功能不全患者的剂量应低于常用剂量,如需长期治疗,应监测血药浓度。
8.用药期间应定期检查肝、肾功能。
9.本品较易引起光敏性皮炎,故用药后应避免日晒。
10.对实验室检查指标的干扰:
(1)测定尿邻苯二酚胺(Hingerty法)浓度时,由于本品对萤光的干扰,可能使测定结果偏高;
(2)可能使碱性磷酸酶、血清淀粉酶、血清胆红素、血清氨基转移酶(AST、ALT)的测定值升高。
11.本品可与食品、牛奶或含碳酸盐饮料同服。
12.由于本品可引起牙齿永久性变色,牙釉质发育不良,并抑制骨骼的发育生长,故8岁以下小儿禁用。
13.本品可透过血-胎盘屏障进入胎儿体内,沉积在牙齿和骨的钙质区中,引起胎儿牙釉质发育不良,并抑制胎儿骨骼生长;在动物实验中有致畸胎作用。故孕妇和准备怀孕的妇女禁用。
14.本品在乳汁中浓度较高,虽然可与乳汁中的钙形成不溶性络合物,吸收甚少,但由于本品可引起牙齿永久性变色,牙釉质发育不良,并抑制婴幼儿骨骼的发育生长,故哺乳期妇女用药期间应暂停哺乳。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医保乙类

外用药

有效期

36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动物研究结果表明四环素类药物可通过胎盘,可在胎儿组织中发现而对胎儿的发育产生毒性作用(通常与骨骼发育的延迟有关)。在动物怀孕早期接受治疗可出现胚胎中毒的迹象。
2.盐酸米诺环素,和其它四环素类抗生素一样,可通过胎盘,孕妇服用后可引致胎儿损害。如果在怀孕期间服用盐酸米诺环素或在服药期间怀孕,应告知患者药物对胎儿的潜在危险。
3.牙齿发育期间(孕后期)使用四环素类可引起牙齿的永久变色。牙釉质的发育不全亦有报道。
4.在妊娠的后三个月服用四环素类药物可在胎儿骨骼中形成稳定的钙复合物。在未发育完全的婴幼儿中服用四环素类药物(每6小时25mg/kg)可观察到腓骨生长速度的降低。腓骨生长速度的变化在停药后可恢复。
5.在上市后临床经验报道中,有先天性畸形,包括四肢减少的发生。
6.盐酸米诺环素可在人乳中分泌;因此,应决定是停止哺乳还是停止用药。

儿童用药

由于本品可引起牙齿永久性变色,牙釉质发育不良,并抑制骨骼的发育生长,故不推荐用于8岁以下的儿童,除非预期的利益高于可能的危险。

老人用药

本品的临床试验没有包括足够多的65岁以上的患者,所以不能判断老年人用药后的反应是否和年轻人相同。老年患者的剂量选择要谨慎,通常从最小剂量开始,因为老年人出现肝脏﹑肾脏或心脏功能降低的可能较高,并可能同时患有其它疾病或正在使用其它药物治疗。

药物相互作用

1.由于四环素能降低凝血酶原的活性,故本品与抗凝血药合用时,应降低抗凝血药的剂量。
2.由于制酸药(如碳酸氢钠﹑铝﹑钙﹑镁)可与四环素类药物合用形成不溶性络合物而使四环素类药物的吸收减少﹑活性降低,故盐酸米诺环素与制酸药应避免同时服用。含铁的制剂可削弱盐酸米诺环素的吸收。
3.降血脂药物考来烯胺(cholestyramine)或考来替泊(colestipol)与本品合用时,可能影响本品的吸收。
4.由于巴比妥类﹑苯妥英或卡马西平可诱导微粒体酶的活性致使本品血药浓度降低,故合用时须调整本品的剂量。
5.全麻药甲氧氟烷和米诺环素合用可导致致命性的肾毒性。
6.由于抑菌药物能干扰青霉素的抑菌活性,所以应避免四环素类药物与青霉素类合用。
7.米诺环素与强利尿药(如呋塞米等)合用可加重肾损害。
8.米诺环素与其他肝毒性药物(如抗肿瘤化疗药物)合用可加重肝损害。
9.四环素类药物和口服避孕药合用,能降低口服避孕药的效果。
10.避免在服用米诺环素前即刻﹑使用期间及使用后即刻使用异维甲酸或其他系统性类视黄醇或维生素A。这些药物中的任何一种都与脑假瘤发生有关。
11.当麦角生物碱或其衍生物与四环素类同时给药时,会增加麦角中毒的风险。
12.食物﹑牛奶和其他乳制品可损害标准米诺环素口服制剂的吸收。然而,食物和牛奶不会显著削弱微丸胶囊的吸收。

药物过量

1.药物过量最常见的不良反应包括头昏、恶心和呕吐。
2.尚无盐酸米诺环素的特定的解毒剂。
3.万一发生药物过量,应立即停药,对症治疗并采取支持性治疗措施。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不能有效清除血液中的盐酸米诺环素。

药物毒理

1.本品系一种高效、速效、长效的新半合成四环素,其抗菌谱与四环素相似。
2.对四环素耐药的金葡菌、链球菌、大肠杆菌,对本品仍敏感。
3.微生物学: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厌氧杆菌属、克雷伯氏杆菌、肺炎双球菌、淋菌、大肠杆菌、变形杆菌、流感杆菌、假单胞菌属、链球菌(包括乙型溶血性及草绿色型及肠球菌)有效。
4.此外,临床分离培养试验显示本药对下列微生物有效:棒状杆菌属,脑膜炎球菌,贺莱耳氏菌,沙门杆菌属,肺炎支原体,志贺杆菌属,放线菌,列士透氏菌,炭疽杆菌,类细菌(变质细菌),鼠疫杆菌,杆状巴尔通体,立克次体,百日咳鲍台氏菌,布鲁士氏菌,鼠咬病螺菌,梭状芽孢杆菌,螺旋体,杜诺凡氏体,念珠状链杆菌,痢疾阿米巴,沙眼衣原体,弗兰锡士菌,杜克雷嗜血杆菌,沙眼病毒。

药代动力学

本品口服后迅速被吸收,食物对本品的吸收无明显影响。口服本品0.2g,1~4小时内(平均2.1小时)达血药峰浓度(Cmax),为2.1~5.1mg/L。本品脂溶性较高,易渗透入许多组织和体液中,如甲状腺、肺、脑和前列腺等,本品在胆汁和尿中的浓度比血药浓度高10~30倍,在唾液和泪液中的浓度比其他四环素类抗生素高。血清蛋白结合率为76%~83%。在体内代谢较多,在尿中排泄的原形药物远低于其他四环素类。本品排泄缓慢,大部分由肾和胆汁排出。血消除半衰期(t1/2β)为11.1~22.1小时(平均15.5小时)。

贮藏

密闭,在阴凉干燥处保存。

执行标准

WS1-(X-074)-2003Z

用法用量

口服。成人首次剂量为0.2g,以后每12小时服用本品0.1g,或每6小时服用50mg。

性状

本品内容物为黄色至深黄色粉末或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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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海南海口

编号:琼20150026

分类码:HabZb

机构代码:91460100984090386D

法定代表人:王俊红

发证日期:2015-12-21

有效期至:2020-12-20

发证机关: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马维宁

日常监管机构: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黎杰尉、吴忠祖、符彦菲、朱凌、张岩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王俊红

质量负责人:符婉瑜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192号

生产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192号:小容量注射剂(C08车间、C12车间(抗肿瘤类)),粉针剂(C01车间、C09车间、C10车间(头孢菌素类)),冻干粉针剂(C13车间),片剂(含头孢菌素类、青霉素类),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青霉素类),软胶囊剂,颗粒剂(含头孢菌素类、青霉素类),口服混悬剂,原料药***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海榆中线12公里处:中药前处理和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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