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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蓝根颗粒

日期:2018-12-08
板蓝根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2021405

产品类别:中药

所在地区:湖北宜昌

剂型:颗粒剂

规格:每袋装10g(相当于饮片14g)

生产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坝路50号

批准日期:2015-08-28

药品本位码:86901833000093

适应症

清热解毒,凉血利咽。本品用于肺胃热盛所致的咽喉肿痛、口咽干燥;急性扁桃体炎见上述证候者。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相关疾病

小儿病毒感染性口炎,儿童病毒感染性口炎,小儿埃博拉病毒病,小儿埃波拉出血热,小儿埃博拉病毒性疾病,小儿埃博拉出血热,铁线虫病,急性扁桃体炎

禁忌

尚不明确。

注意事项

1.忌烟酒、辛辣、鱼腥食物。
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
3.糖尿病患者及有高血压、心脏病、肝病、肾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4.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脾虚便溏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5.扁桃体有化脓或发热体温超过38.5℃的患者应去医院就诊。
6.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医保甲类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儿童用药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老人用药

年老体弱、脾虚便溏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物毒理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贮藏

密封。

用法用量

开水冲服。一次3~6克(无蔗糖),一日3~4次。

性状

本品为棕色或棕褐色的颗粒;味甜、微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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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湖北宜昌

编号:鄂20160015

分类码:HbZab

机构代码:75700395―9

法定代表人:李美林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刘文斌

日常监管机构: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张跃丽、韩露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翟伟东

质量负责人:杨振清

注册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坝路50号

生产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坝路50号:小容量注射剂、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丸剂(浓缩丸、水丸、水蜜丸、糊丸)、合剂、糖浆剂、散剂、露剂、口服溶液剂、酊剂。(含中药提取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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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范围:湖北省宜昌市西坝路50号:硬胶囊剂,中药提取,糖浆剂(露剂),合剂(口服溶液剂),酊剂,小容量注射剂,丸剂(浓缩丸、水丸、水蜜丸、糊丸),片剂,颗粒剂(散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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