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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桑菊颗粒

日期:2018-12-09
夏桑菊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0340

产品类别:中药

剂型:颗粒剂

规格:每袋装10g

生产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

批准日期:2015-03-26

药品本位码:86900415001237

适应症

清肝明目,疏风散热,除湿痹,解疮毒。用于风热感冒,目赤头痛,头晕耳鸣,咽喉肿痛,疔疮肿毒等症,并可作清凉饮料。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相关疾病

流行性感冒,头痛,感冒,耳鸣,流行性感冒

禁忌

本品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注意事项

1.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成药。
3.风寒感冒者不适用,其表现为恶寒重,发热轻,无汗,头痛,鼻塞,流清涕,喉痒咳嗽。
4.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5.服药三天后症状无改善,或症状加重,或出现新的严重症状如胸闷、心悸等应立即停药,并去医院就诊。
6.小儿、年老体弱者、孕妇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7.脾胃虚寒,症见腹痛、喜暖、泄泻者慎用。
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1.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OTC乙类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儿童用药

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老人用药

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物毒理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贮藏

遮光,密闭,在凉处保存。

执行标准

WS-11386(ZD-1386)-2002

用法用量

口服,一次10~20克,一日3次。

性状

本品为黄棕色至棕褐色颗粒;味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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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广东广州

编号:粤20160052

分类码:HbZb

机构代码:91440101MA59BH7X51

法定代表人:石洪超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陈德伟

日常监管机构: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张志钧、高云、龙焕儒、黄卉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石洪超

质量负责人:李镜友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

生产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均含头孢菌素类),丸剂(水丸、水蜜丸、蜜丸、浓缩丸),合剂,口服液,糖浆剂,煎膏剂,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车间(口服制剂)。***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园创业大道南4号(除K1栋):共用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车间,归属企业:广州白云山中一药业有限公司。***广西田东县东海工业集中区:共用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车间,归属企业:广西白云山盈康药业有限公司***

生产范围: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均含头孢菌素类),丸剂(水丸、水蜜丸、蜜丸、浓缩丸),合剂,口服液,糖浆剂,煎膏剂,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车间(口服制剂)。(均含头孢菌素类),丸剂(水丸、水蜜丸、蜜丸、浓缩丸),合剂,口服液,糖浆剂,煎膏剂,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车间(口服制剂))***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园创业大道南4号(除K1栋):共用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车间,归属企业:广州白云山中一药业有限公司。***广西田东县东海工业集中区:共用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车间,归属企业:广西白云山盈康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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