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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母口服液

日期:2018-12-09
珍母口服液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70080

产品类别:中药

所在地区:广西钦州

剂型:合剂

规格:每瓶装10ml

生产地址:广西钦州市梅园路28号

批准日期:2015-08-05

药品本位码:86905127000066

适应症

凉血止血,滋阴清热。用于月经过多、经期延长。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相关疾病

功能性子宫出血,月经失调,月经失调

禁忌

阳虚体质者忌服。

注意事项

1.忌食辛辣食物。
2.妊娠期阴道出血应去医院就诊。
3.糖尿病患者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4.平素月经正常,突然月经过多,或经期延长,或阴道不规则出血应去医院就诊。
5.月经过多服药5天,出血未见减少;经期延长服药10天,出血未止,均应去医院就诊。
6.按用法用量服用,超量或长期服用,应向医师咨询。
7.服药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应停药并向医师咨询。
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1.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OTC甲类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毒理

动物实验结果显示,本品可缩短出血时间,增强凝血酶诱导血小板的凝集。另外,对中枢神经系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贮藏

密封,置阴凉处。

用法用量

口服,在月经将来之前或刚见红时开始服用,一次20毫升,一日2次,5天为一个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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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广西钦州

编号:桂20160058

分类码:HbZb

机构代码:91450700619899080Q

法定代表人:黄水旺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文东旭

日常监管机构: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孙东科、李其松、叶月华、吴文儒、林栋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黄水旺

质量负责人:胡德荣

注册地址:钦州市梅园路28号

生产地址:广西钦州市梅园路28号:中药前处理和提取,散剂,口服液,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眼膏剂***

生产范围:广西钦州市梅园路28号:中药前处理和提取,散剂,口服液,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眼膏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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